2017/11/13 10:32:410
今年6月,国家为小微企业再发“红包”,为了能让政策红利真正落实到每一户企业,为企业成长持续提供政策红利,小编专门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纳税小贴士,希望能对相关纳税人有所帮助。
案例概况
***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从业人数为70人,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2017年1月份购进2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A和160万元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B。税法规定,设备的最低年限为10年,为了计算方便,假设不考虑残值,会计上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是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该企业对新购入的生产设备A和B都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8万元。
按照该企业的处理方法,购进2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A和160万元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B,2017年计提的折旧为(20+160)/10/12*11=16.5万元。
该企业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应纳税额为78*25%=19.5万元。
该企业按照直线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没有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通过沟通交流,企业认为,这个只是时间性差异,不想处理繁琐的加速折旧公式,那么,是否仅仅就是时间性的差异呢?我们可以来看一看。
涉税分析
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4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23号公告)
二、 税务分析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案例解析
1.***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7年1月份购进2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A。
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直线法下该企业计提的折旧为20/10/12*11=1.83万元,那么,该企业比直线法下的折旧可以多提20-1.83=18.17万元。
2.2017年1月份购进160万元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B。
根据文件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这里,我们按照三种方法处理。
方法一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
2017年的折旧额=160/6=26.67万元;
直线法下的2017年的折旧额=160/10/12*(12-1)=14.67万元。
那么,采用加速折旧比采用直线法可以多计提折旧26.67-14.67=12万元。
方法二: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
2017年的折旧额=160*(2/10/12*100%)*(12-1)=29.33万元;
直线法下2017年的折旧额=160/10/12*11=14.67万元。
那么,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比采用直线法可以多计提折旧29.33-14.67=14.66万元。
方法三
采取年数总和法。
2017年的折旧额=160*{10/[10*(10+1)/2]}/12*(12-1)=26.67万元;
直线法下2017年的折旧额=160/10/12*11=14.67万元。
那么,采用年数总和法比采用直线法可以多计提折旧26.67-14.67=12万元。
3.该企业对新购入的生产设备A和B都采取的直线法计提折旧,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8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那么,该企业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减税效果。
方法一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假设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8-(20-1.83)-(26.67-14.67)=47.83万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则2017年度,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7.83*50%*20%=4.78万元。
方法二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8-(20-1.83)-(29.33-14.67)=45.17万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则2017年度,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5.17*50%*20%=4.52万元。
方法三
采取年数总和法。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8-(20-1.83)-(26.67-14.67)=47.83万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则2017年度,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7.83*50%*20%=4.78万元。
根据这个案例,我们发现,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同时,还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的应纳税额从19.5万元降低到4万多。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企业财务部门要多去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事先谋划,确保应享尽享,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尽享国家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