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1 10:30:040
自2017年10月1日起,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申报
有变化了!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文件规定: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执行。
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仍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省内二级分支机构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准确核算,自所属期2017年三季度按季(或9月份按月)预缴申报起,纳税人要按照新的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确保其预缴准确性。
提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备案事项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优惠备案进行细化,小编为你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读:
1
备案时间
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企业拟纳入第一批核查的
应在3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3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除此之外均纳入第二批核查
企业应在6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6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2
备案资料
企业应区分五类不同类别,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资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等备案资料明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特别提醒:
重点软件企业一式3份,两份胶装装订,一份活页装订;
其他企业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电子文档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3
结果公示
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信委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分别在省国、地税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