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9/12 8:56:210

宁财规〔2024〕2号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科创局、科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南京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1日

附件

南京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资金池,实施政策清单和项目清单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强化保护、鼓励运用、支持创新、提升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区财政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部门开展绩效管理。

(二)市知识产权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职责。配合区知识产权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及时拨付专项资金;配合区知识产权部门开展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区知识产权部门(科创局、科才局)职责。组织市级项目申报,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开展项目初审;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驰名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载体建设、南京都市圈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地理标志培育等。

(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导航载体建设,专利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等。

(三)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提升。支持知识产权区域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等。

(四)标准化创新。鼓励开展国际、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支持出台高水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争创国家级、省级各类标准创新奖项和试点示范等。

(五)根据全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同一项目已获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其他违反规定、不适宜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条件、任务、要求等;市财政局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对认定标准清晰、支持对象明确的项目,取消申报环节,推行免申即享方式。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知识产权部门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区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地点发生变更;

(二)主要项目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三)项目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

(四)总投资额降低10%及以上;

(五)项目主体发生重大变化,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冻结,出现破产、重整等不利于项目实施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涉企项目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申报、公示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后,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如遇下列情况,应取消并缴回补助资金。

(一)项目期延期超过半年;

(二)总投资额降低超过30%;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因项目取消、项目资金收回、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结转超过两年的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一同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要求,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等负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原《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2015〕165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南京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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