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降税!多项财政扶持政策出台!江苏一号文件全文发布

2022/3/2 15:08:380

中环网讯 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颁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加大清费减负力度、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加强外贸企业帮扶、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压力、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持续优化提升服务等8项40条政策,重点对中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等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实施多方面政策扶持。
其中第一项第3条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25%)
此外,第37条提及“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减罚时,强调需是“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因此,环保作为重点领域,仍要引起各位市场经营者的特别关注。
据1月19日,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同发布的《2021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显示,环保小、微企业数量分别为5478家、5864家,利润分别为18.2亿、-12.9亿,在数量占比72.9%的情况下,营收利润仅占0.3%,微型企业甚至整体呈现亏损状态,亟需政策扶持。
作为工业大省,江苏同样是环保大省,2020年环保企业数量达到1085家,为全国第三;从业人员约15万人,为全国第五;但营收却不足1500亿,为全国第六;人均营收不及全国平均值,且呈现同比下降的趋势,经营困境可见一斑。
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就是创造了净利润,江苏一号文件的出台,对于中小微企业度过经营困境有着非常实际的作用,究竟哪些扶持政策适合自家企业,值得每一位企业负责人认真研读。
文件全文如下:
江苏省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省相关部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做法,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安排12亿元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智改数转”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依托“e企云”等平台,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制定“上云用平台”产品目录,每年重点培育1000家星级上云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认真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4.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6.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7.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9.用好用足我省新增450亿元再贷款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再贷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逐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12.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加快落地新创设的普惠型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较好的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相关风险。(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市民安居创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取得其他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展政银对接活动,主动向银行机构提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4.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5.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6.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17.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8.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19.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餐饮堂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停业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20.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8500万元,重点支持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文旅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创新发展。提前开展年度省级文旅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评审,及早下达9000万元项目资金。下调2022年度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利率1个百分点,安排1000万元对基金贷款项目利息给予补贴。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1.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产业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22.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公司)
23.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4.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保证金保函全覆盖。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银保监局)
25.组织举办“苏新消费”四季系列主题购物节,推出各层级千场促消费活动,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发放现金补贴、免费开放场馆设施等方式,引导消费需求释放,扩大商贸、餐饮企业销售。支持各地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地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通过企业让利、降低首付比例等方式,促进农村居民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26.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参展费用予以支持。上半年组织举办3+60场“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线上展会和对接会,全年组织举办40场“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线上对接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
27.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加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港口集团)
28.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9.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继续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平台统保政策,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30.广泛开展RCEP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企业及时提供签发RCEP等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货物暂准进口通关(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六、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31.强化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资本炒作、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32.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补贴。(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财政厅)
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33.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采云”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34.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5.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须制定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36.推行电水气暖业务联合办理,建立公共设施联合办理机制,推动在市、县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电水气暖等营业窗口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联合申请服务,一次性完成电水气暖现场查勘、验收、开通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政务办)
3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38.持续完善“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指导法律服务产业园、法律服务中心制定法律服务清单,加强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39.大力推广“苏企通”平台应用,精准推送和快速办理惠企政策。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方便企业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办理。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按照“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40.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作者单位:中环网
资料来源:江苏省政府、环境部、中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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