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政策关注点,很全很重要!

2018/3/19 9:38:480

一、2017年度适用新的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再扩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细化完善


1.适当扩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明确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2.细化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3. 调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

5. 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

6. 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

8.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

9. 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10.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1. 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

12. 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1.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六、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七、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层级


1.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2.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八、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九、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十一、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


1.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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