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6 10:07:410
2017至2018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案例1:西安天元汽车租赁公司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至2013年5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解析:
根据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该公司机构所在地为陕西省,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试点项目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试点项目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该公司营业额是505万元,但是不含税销售额490.29(万元)<500万元,因此该公司可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关法规——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累计销售额如何确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政策解析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免税方式助企业利益最大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旧政策比较
兼有情形下可适用两种标准
案例2:石家庄志新公司从事广告发布并兼有办公耗材销售业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广告发布营业额505万元,耗材销售额50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解析: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90.29万元,应税货物销售年销售额为50万元,合计销售额500万元时,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